企業標準體系的建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別是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地方的有關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的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企業標準體系的四項國家標準GB/T15496-2003 《企業標準體系 要求》、GB/T15497-2003《企業標準體系 技術標準體系》、GB/T15498-2003《企業標準體系 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體系》、GB/ T19273- 2003《企業標準體系 評價與改進》是企業標準體系建立的基礎要求和前提條件,是加強企業管理,提高企業整體素質,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需要。
建立P-D-C-A戴明管理模式
為適應企業標準化活動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要求標準化過程處在不斷持續改進的動態。為此,企業標準化體系的建立和實現應與其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的機制和模式相適應。
戴明模式可以適用于企業標準化活動的所有過程,工作人員可以把任何一個過程的運行,從策劃、建立、運作直到結果的檢查和持續改進分成四個周而復始不斷循環進步的階段。
Ⅰ P(planning)—策劃階段
根據企業的方針目標,建立和實施標準體系的目標,將目標分解為標準化過程的各個可測量的標準化要求和實施程序以及措施;
Ⅱ D(do) —實施階段
根據策劃的標準化要求、程序和措施,組織企業標準體系、標準化過程或單項標準的實施。
Ⅲ C(check)—檢查階段
根據標準化的目的和要求,對具體的標準化過程或單項標準的實施結果進行測量和符合性檢查、驗證,得出評價結果。同時,也包括企業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Ⅳ A(action)—處置和改進階段
針對企業標準體系對企業外部環境不斷變化的適應程度,對企業標準體系或標準化運行過程狀況和結果進行測量、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改進體系和過程,以持續不斷地提高企業標準化水平。
企業標準體系表應符合GB/T 13016-2009《標準體系表編制原則和要求》的有關規定,企業應結合具體情況充分采用和貫徹全國標準體系中的有關標準并納入企業標準體系表內;企業還應根據實際需要積極在企業標準體系表內列出和制定出上層空缺標準,使企業標準體系成為發展和補充全國標準體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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